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 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 干问题的意见》(粤发〔 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 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 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 10%至 15%安 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粤府办〔2009〕 41 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 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 发〔2004〕28 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发〔 2007〕14 号)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 (下称留用地) ,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 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 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 10%至 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