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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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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 年 10月 1 日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 1.0.3 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 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 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 。 第 1.0.4 条 在项目决策以后,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 大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 在初步设计前, 应进行设计方案优选。 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 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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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 11月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国务院第 662号令) ,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 年版)基础上 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 2008 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 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 对原规定中部 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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