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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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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2005]32 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林政发〔 2006〕26 号 各市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 (桂政发 [2005]32 号)(以下简称 《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 执行,对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条例》和《通知》对执行凭证 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不太明确,加上各地对《条例》和《通知》规定执行凭证运输 的木材种类、 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导致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掌握, 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行 政执法没有统一标准, 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管理较为混乱, 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收购、 运输木 材的行为有所抬头,不利于森林资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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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999年 6月 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 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 料、消耗 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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