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 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 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 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 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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