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 2009〕56号)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 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 2009〕56 号 【发布日期】 2009-02-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 〔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 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 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 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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