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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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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05 年 9 月 油气田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24 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 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 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 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 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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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 促进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 之间公平竞争, 维护我省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我省是指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 记备案制度。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 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 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 [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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