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 对象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一、物业管理公用部 位设备设施维修养护 费 平方米(建筑面积) 适用于《南京市物 业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实施 宁价房 [1997]58 号 1、新建商品房 (1)多层房屋 建房单位 30元、购房人 15元 (2)高层房屋 建房单位 45元、购房人 15元 2、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物业产权人 (1)多层 30元 (2)高层 40元 二、物业维修基金 宁政发 [2000]8 号 1、已购公有住房 (1)向售房单位收取 按售房款 多层住宅 20% 高层住宅 30% 售房单位 2、购买商品房 购房款 购房人 (1)多层 2% (2)高层和有电梯的 多层房屋 3%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 的私房 按拆迁规定商品房价计 房屋产权人 (1)多层房屋 2% (2)高层房
2006.4 中国工会财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160 号 2005 年 9 月 28 日 据纳税人反映 , 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 的各项基金和收费( 以下统称代收费) 与税收“捆绑式” 征收 , 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 管理 ,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加强税收宣传 , 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力度、制定措施、采取多种形 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 普及税收知识 , 同时 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 , 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 位认识到税、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 , 消除误 解。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 营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 , 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权利义务 , 依法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