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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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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 2009-12-08 21:19:43 (已经被浏览 224 次)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08-01-03 14:41 甬建发〔 2007 〕366 号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范、 标准以及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房和本细则第八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 的监督管理。 县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201009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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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用于铁路、水利、交通等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 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制订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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