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 规定 已有 117 次阅读 2012-3-13 11:09 | 个人分类 : SZ-sip | 2011, regulation , insuran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 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 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 2011年 6月 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 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 A 类综合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缴存、提取部分) 1 总则 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 , 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在于推行住房公积金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 条文说明: 通过本规范, 明确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提取、 贷款等主要管理业务的基本要 求,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和程序,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 事项。 1.0.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 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1.0.5 住房公积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