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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4
42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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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 保障铁路“规范、优质、 高效、和谐”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统 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更改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 围。 第四条 征用铁路建设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 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 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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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院第 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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