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随着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步伐不断加快, 学校的基本建设也处于一 种高速发展的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建规划处的基建管理工作,提高 服务质量,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目标,在我处多年 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自 2001 年以来试行“单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践 经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由基建规划处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三、基建项目管理的组织体制 3.1 大学基建规划处受大学法人代表委托, 作为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 为主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在基本建设领域的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学校领 导机构在基本建设工作环节上的要求和指示, 系统行使大学在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职能。 3.2大学基建规划处行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的领导集体为处务会。处务 会在学校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基建规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 10月 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 12月 1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 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详细 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