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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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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 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 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 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 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 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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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19 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 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合格且竣工 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 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日内申报 消防设计备案, 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日内申报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 程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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